第一章 總則 |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為中華金融業務研究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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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其宗旨如左:
加強推動金融業務之研究策劃、合作開發,以促進金融業務合理發展並協助政府推行金融政令,改進金融政策及制度,建立健全金融秩序,富國裕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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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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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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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左:
1.有關金融業務之研究開發事項。
2.有關金融業務之改進建議事項。
3.有關金融業務工作經驗之交流及合作事項。
4.有關金融業務服務品質之提升事項。
5.有關資訊設備之發展及共同利用事項。
6.有關金融犯罪之預警及防杜事項。
7.有關產業經濟變化之研究及統計事項。
8.有關兩岸金融業務交流及發展事項。
9.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活動之參與及合作事項。
10.有關協助政府推行金融政令事項。
11.有關共同建立金融圖書資料事項。
12.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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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財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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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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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
本會會員如下: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財金學術專業背景或工作經驗有研究發展興趣之人士。
二、公司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金融業。公司會員除代表人外,可指派副總經理以上之主管(共計四名)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團體會員:
(一)本會所屬各分級組織,應加入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有關團體,公司、行、社。
團體會員除代表人外,可指派副總經理以上之主管(共計四名)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贊助會員:
凡個人或團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或贊助本會相當經費者。
會員入會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公司及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人,行使會員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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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但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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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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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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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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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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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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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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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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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本會置理事21人(含學者理事),監事5人,並得置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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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之參攷名單。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審議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審議會員提案。
八、審議研究報告。
九、其他應執行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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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理事會由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一∼四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他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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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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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監事會得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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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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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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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秘書長提請理事長任免之。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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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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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高級顧問、名譽理事、顧問、諮詢委員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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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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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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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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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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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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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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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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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為:
一、會員常年會費:
(1)個人會員新台幣 5,000元。
(2)公司/團體會員新台幣60,000元。
二、贊助費及捐助收入。
三、活動收入(或事業費)。
四、委託收益。
五、孳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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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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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應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務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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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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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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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四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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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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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
本章程經本會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八十八年二月十日台(八八)內社字第八八O五六七九號函准予備查。第一次修正經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O九二OOO三六八八號函准予備查。第二次修正經本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台內社字第O九二OO四八六三二號函准予備查。第三次修正經本會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九日第二屆第四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五年一月五日台內社字第O九五OOO七O五六號函准予備查。第四次修正經本會九十八年一月八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台內社字第O九八OO三三二五八號函準予備查。第五次修正經本會一OO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O一年一月十二日台內社字第一O一OO七一三三三號函准予備查。第六次修正經本會一O一年三月十五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一O一年四月三日台內社字第一O一O一四九七六二號函准予備查。 |